檢測價(jià)格
面議
檢測資質(zhì)
CMA/CNAS
各建筑構件耐火極限規定:
1、一、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,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.50h和1.00h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,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.00h。
2、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。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、難燃材料,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、難燃保溫材料上時(shí),防水材料或可燃、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。防護層厚度不小于10mm。
3、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,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O.75h;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 時(shí),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O. 50h 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O.30h 的不燃性墻體。
4、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,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. 75h 。
5、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、房間隔墻和屋面板,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(shí),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,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(guān)規定。
6、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,其耐火極限不限。
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、中小學(xué)校的教學(xué)建筑、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、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(lè )廳等兒童活動(dòng)場(chǎng)所的吊頂,應采用不燃材料;當采用難燃材料時(shí),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O. 25 h。
7、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(diǎn)外露部位,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,且節點(diǎn)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。
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
(一)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
1、不燃性。
2、難燃性。
3、可燃性。
(二)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
1、耐火極限的概念是指建筑構件按時(shí)間-溫度標準曲線(xiàn)進(jìn)行耐火試驗,從受到火的作用時(shí)起,到失去支持能力,或完整性,或隔火作用時(shí)止的這段時(shí)間,用小時(shí)(h)表示。
(1)支持能力: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構件在一定時(shí)間內抵抗垮塌的能力。
(2)耐火完整性:建筑分隔構件某一面受火時(shí),能在一定時(shí)間內放置火焰和熱氣穿透火災背火面出現火焰的能力。
(3)耐火隔熱性:建筑分隔構件某一面受火時(shí),能在一定時(shí)間內其背火面溫度不超過(guò)規定值的能力。
2、影響耐火極限的要素
(1)材料本身的屬性。
(2)建筑構配件結構特性。
(3)材料與結構間的構造方式。
(4)標準所規定的試驗條件。
(5)材料的老化性能。
(6)火災種類(lèi)和使用環(huán)境要求。